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81號,自2021年10月15日起,對肥料用氯化銨列入《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目錄》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在氯化銨出口商品目錄里面有2個,一個是肥料用氯化銨(編號:2827101000),另一個為非肥料用氯化銨(編號:2827109000)。之前,很多氯化銨出口廠商,直接以非肥料用氯化銨(編號:2827109000)進行出口。這其中有一個標準,就是出口的氯化銨究竟是不是真實的非肥料用氯化銨。
如果,從嚴謹的角度來講:出口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這是不允許的。因為,評估出口的商品究竟是肥料用氯化銨還是非肥料用氯化銨不是企業自行定義。而是需要有專業的機構進行檢測,出具相應的證明才是合規。所以,目前氯化銨出口相對之前嚴格度大大提升,出口的時間周期也會延長。
下面是山東海關展示的一個氯化銨出口處罰案例(供參考):
2024年A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食品用氯化銨,重量64噸,申報商品編號為2827109000,無出口檢驗檢疫監管類別。根據布控指令,海關進行查驗并歸類后,認定該批貨物應歸入商品編號2827101000(肥料用氯化銨),檢驗檢疫監管類別為出口商品檢驗,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A公司未向海關報檢而擅自出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A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行政處罰情形,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7號)第十一條第一款及附件2《海關檢驗檢疫行政處罰常見案件裁量基準》第39項裁量,對A公司科處罰款。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A公司改正違法行為。